跳转到主要内容

黑0422民初550号

袁XX与周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袁晶,周洪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04**民初550号原告袁某,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岩,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周某岩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金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弘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