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04**民初550号原告袁某,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岩,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周某岩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金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弘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