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602号罪犯冯田钢,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酉法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田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冯田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冯田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田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