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王常孝,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王维海,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王卫存,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王京彬,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刘海全,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吴跃春,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裕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跃春银行存款703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