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720号罪犯陈显林(自报名),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文盲。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显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08年12月23日、2011年8月19日、2013年10月16日、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陈显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显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显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