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710号罪犯赵亮,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858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赵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赵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