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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208号

张文洲与张俊堂、王凤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洲,张俊堂,王凤妮,何效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张文洲。

委托代理人:冯雅,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堂。

被告:王凤妮。

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上二被告):袁洪存,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效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洲与被告张俊堂、王凤妮、何效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洲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由原告张文洲负担。

审 判 长  许克俭

审 判 员  王晓晴

人民陪审员  王金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锦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