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张文洲。
委托代理人:冯雅,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堂。
被告:王凤妮。
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上二被告):袁洪存,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效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洲与被告张俊堂、王凤妮、何效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洲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由原告张文洲负担。
审 判 长 许克俭
审 判 员 王晓晴
人民陪审员 王金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锦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