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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2357号

陈宝与沈阳鑫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宝,沈阳鑫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2357号申请执行人陈宝,男,汉族,系个体业者,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鑫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凤凰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宝与被执行人沈阳鑫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宝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2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李世君执行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