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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2522号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系原告职工。被告刘细华,农民。

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清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刘细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2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本金2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按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支付按月利率10.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细华辩称,借据是我签的字,但该借款是我帮他人所借。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组证据,借据及贷款函证催收通知书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约定月息10.5‰,借款于2012年12月25日到期。2013年6月30日,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结欠本金220000元。2015年8月11日,原告以函证形式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已签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据及贷款函证催收通知书系被告本人签字。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作如下认定:2012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250000元,约定月息10.5‰,借款于2012年12月25日到期。原告按照约定将该笔借款汇入被告账户。2013年6月30日,原告收到了他人代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告结欠借款本金220000元,后被告未按借据约定还本付息。2015年8月11日,原告以贷款函证催收通知书的形式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被告签收后仍未偿还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2015年12月14日,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是合法的金融机构,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据,原告依约将借款汇入与被告的账户,被告须按借据的约定还本付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截止至2013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200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照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该借款系帮他人所借,不应由其偿还,因该借据系被告本人签字,原告已将该笔借款汇入被告的账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收到借款后转借给他人,与本案无关,被告可另行起诉,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刘细华偿还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20000元及支付按月利率10.5‰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应支付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汇入到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7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征收3087.5元,由被告刘细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碧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