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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3654号

原告徐董某某诉被告何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何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654号

原告:董某某。

被告:何某、何某某。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了原告徐董某某诉被告何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郑海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伟

代理

审判员  郑海君

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新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