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654号
原告:董某某。
被告:何某、何某某。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了原告徐董某某诉被告何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郑海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伟
代理
审判员 郑海君
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新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