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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40号

皱海与洮北区到保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皱海,洮北区到保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皱海被执行人洮北区到保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皱海申请执行洮北区到保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白城市洮北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的农仲裁字[2009]005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皱海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农仲裁字(2009)00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