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1510号申请人靳某某,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位某某,男,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某某,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沈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靳某一,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靳某二,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谷某某,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靳某某等七人申请刘某某、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25000元案款。经申请人靳某某等七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雷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