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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刘简红与被告陈亚平、王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简红,陈亚平,王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刘简红,女,1975年1月19日生。被告陈亚平,男,1962年11月8日生。被告王丽华,女,1982年10月17日生。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简红与被告陈亚平、王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伟与

代理

审判员周旭日、

人民陪审员刘雅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简红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简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70元由原告刘简红负担。

审 判 长  徐 伟

代理

审判员  周旭日

人民陪审员  刘雅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