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刘简红,女,1975年1月19日生。被告陈亚平,男,1962年11月8日生。被告王丽华,女,1982年10月17日生。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简红与被告陈亚平、王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伟与
代理
审判员周旭日、
人民陪审员刘雅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简红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简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70元由原告刘简红负担。
审 判 长 徐 伟
代理
审判员 周旭日
人民陪审员 刘雅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