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张晨2016.2.28拟稿:石有维2016.2.28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5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1390-4。
负责人:万瑞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翠明,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地不明,
被告:谢文静,女,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住地不明,
被告:张国年,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琅琊区,现住地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被告谢翠明、谢文静、张国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需要向被告谢翠明、谢文静、张国年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石有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姚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