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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38号

牟利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北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坤,牟利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北安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王坤,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牟利强,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北安营销服务部。代表人于钊,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坤与被执行人牟利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北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北安营销服务部自动履行给付53444.78元义务,被执行人牟利强自动履行给付20000.00元义务,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王坤自动放弃。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傲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