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804号罪犯陈晶,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产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本院于2013年5月3日、2014年12月18日裁定三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陈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晶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没收财产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