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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51号

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臧传付,东海县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臧传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0年11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4月生育女儿王甲。因被告不务正业,原被告感情破裂。被告长期在外,与家中从不联系,原告于2014年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时至今日,被告仍无音讯。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王甲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2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登记结婚,2011年4月18日生育长女王甲。2014年2月,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东房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另查明,长女王甲一直随原告刘某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某提供(2014)东房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有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臧传付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尽管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告被告双方的关系并未有所改善。2014年9月原告刘某某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应认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夫妻关系破裂。另外,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分居至今,已经分居超过两年,应当准予离婚。鉴于长女王甲一直随原告刘某某生活,本院确认长女王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某自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长女王甲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均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审 判 长 姚 伟

代理

审判员 冯 闪

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