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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050号

邹丽、王芬芬等与太和县高庙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邹丽,王芬芬,王某,太和县高庙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050号

原告:邹丽,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死者王云刚之妻。

原告:王芬芬,女,199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死者王云刚之女。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好文),男,1999年9月3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邹丽,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上列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高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冬青,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丽、王芬芬、王某与被告太和县高庙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修宏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徐玉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鸽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