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050号
原告:邹丽,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死者王云刚之妻。
原告:王芬芬,女,199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死者王云刚之女。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好文),男,1999年9月3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邹丽,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上列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高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冬青,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丽、王芬芬、王某与被告太和县高庙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修宏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徐玉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鸽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