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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第17号

刘其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普,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枣强镇大桃园村。

被执行人:刘其路,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枣强镇郭柳林村。本院办理的刘金普申请执行刘其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8045元。本院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双方达成和解一次性给付37000元,共执行到位申请标的本金37000元。至此,该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