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普,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枣强镇大桃园村。
被执行人:刘其路,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枣强镇郭柳林村。本院办理的刘金普申请执行刘其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8045元。本院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双方达成和解一次性给付37000元,共执行到位申请标的本金37000元。至此,该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