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杨光亮,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军,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杨光亮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白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
二、由被执行人白军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云飞
审判员 姜 楠
审判员 白 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