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797号原告蒋廷磊。原告张兰。原告蒋圆圆。原告张某。原告高东英。原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廷磊。被告徐明奋。被告孙翠兰。
原告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与被告徐明奋、孙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日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廷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明奋、孙翠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诉称,原告系蒋步学亲属,2015年10月9日蒋步学因交通事故去世。2011年8月2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45000元并约定月息2.5分,同时书写借据一张,但被告一直未将此款付清。原告作为蒋步学的遗产继承人,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被告徐明奋、孙翠兰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明奋与被告孙翠兰系夫妻。2011年8月20日,被告徐明奋向蒋步学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今借到蒋步学现金肆万伍仟元整(45000)经手人:徐明奋。%2.5利息。2011年8月20号到2012年2月20号”。蒋步学于2015年10月9日去世,原告蒋廷磊系蒋步学的长子,原告张兰系蒋步学的配偶,原告蒋圆圆系蒋步学的长女,原告张某系蒋步学的次女,原告高东英系蒋步学母亲。上述事实,有原告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提供的借条1张、证明,有原告蒋廷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提供的借条,被告徐明奋、孙翠兰均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反证据,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徐明奋与被告孙翠兰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明奋向蒋步学借款发生在其与孙翠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翠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被告徐明奋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徐明奋、被告孙翠兰应当共同向蒋步学偿还借款。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逾期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此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蒋步学与被告徐明奋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2.5%,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出借人蒋步学与2015年10月9日去世,原告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作为蒋步学的直系亲属提起诉讼,原告主体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明奋、被告孙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1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已经减半收取为463元,由被告徐明奋、被告孙翠兰共同负担(原告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已预付,待被告徐明奋、被告孙翠兰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7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