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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224-1号

杨金龙与刘锻炼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龙,刘锻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24-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龙,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刘锻炼,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锻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锻炼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金龙借款人民币2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2.5元、执行费人民币3125元,但被执行人刘锻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2016年1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以及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6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刘锻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金龙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其于2016年1月12日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景山

审判员  潘阿瑶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