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02执231号

袁炳献与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炳献,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袁炳献,男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合山市。法定代表人伍世尧。申请执行人袁炳献依据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兴劳人仲字第5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标的50517元,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合山市辖区内,本院依法委托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已经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兴劳人仲字第5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长  韦 薇

审判员  陈勋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