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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2688号

申请执行人耿丽萍与被执行人浦国强、李美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丽萍,浦国强,李美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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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2688号申请执行人耿丽萍。委托代理人杜辉润,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浦国强。被执行人李美香。申请执行人耿丽萍与被执行人浦国强、李美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1777���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浦国强、李美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原告耿丽萍价款262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2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浦国强、李美香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并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192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耿丽萍。现被执行人浦国强、李美香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音被执行人浦国强、李美香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192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后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文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