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1民初314号

李齐明与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齐明,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314号原告李齐明。被告杨明,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齐明与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齐明以被告杨明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齐明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征收37.5元,由原告李齐明负担。

审 判 员  吴运阳

人民陪审员  邓三定

人民陪审员  方红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