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618号罪犯秦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丰法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违法所得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判处罚金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已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