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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745号

施忠威与袁建波、许维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忠威,袁建波,许维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施忠威。

被执行人:袁建波,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阳明山庄B2-2,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10047115。

被执行人:许维君,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阳明山庄B2-2,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07100069。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施忠威诉被执行人袁建波、许维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7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745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