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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商初字第0471号

孙召祥与仰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召祥,仰传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471号原告孙召祥,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贺兵,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仰传志,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原告孙召祥诉被告仰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召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仰传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召祥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写了一张借据给原告。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将以上借款归还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此借款及利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被告的不守信行为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现为了尽快要回以上借款及利息,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暂定利息10000元(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计人民币4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仰传志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仰传志因经营运输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16日前,如果在该期限内未返还的,自愿承担借款金额的10%违约金,并按连云港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仰传志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且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计算,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期满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作为借款人的被告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怠于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仰传志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仰传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召祥返还借款本金人民3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元,从2013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王德军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明

代理

审判员  梁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志伟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生效。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