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2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别立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伟。委托代理人戴兴利、成丽娟,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别立军因与被上诉人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992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别立军于2016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别立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别立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别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尤志春
审判员 冷 杰
审判员 孙向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