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恢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宿通,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成刚,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宿通与被执行人赵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赵成刚于2015年7月29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宿通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冻结工资时间较长,本院终结本次执行。先冻结额度已满,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