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蒙16**民初98号
原告:周松江,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代光成(曾用名代亚),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蒙城县,现住,
被告:王丽丽,女,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周松江与被告代光成、王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扣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松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光成、王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松江诉称:被告代光成于2014年承建许疃镇锦花小区,在其资金紧张时,向外提出要卖房,称该小区是他开发的,我得到消息后,同意购买该小区1号楼1户的房子,我们双方经协议后于2014年11月16日签订购房合同。当日他收取我订房金10万元,2015年1月4日他收取我购房款10万元,2015年2月11日他收取购房款5万元,以上三笔购房款均系我向父亲韩玉山借的,月息2分,房子建成后已过了交钥匙的时间几个月了,我没有收到钥匙,经多方打听才知道该房已被许疃镇政府卖给他人了,原来被告只负责建房而无权卖房。我们的购房合同实属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之规定,被告立即退还我的购房款并按月息2分赔偿我损失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于近期退还被告收取我的购房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自收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息2%;2、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周松江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结婚登记信息。证明:两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3、订房协议。证明:原、被告签定订房协议,对房屋情况、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4、收条3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房款25万元。被告代光成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王丽丽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核,对原告举证均予以认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6日代光成出具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周松江订房款订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代光成2014年11月16日”;2015年1月4日代光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周松江二期房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代亚(代光成)2015年1月4号”;2015年2月11日代光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周松江锦花小区房款伍万元整50000元代亚2015年2月11号”。双方约定违约按20%承担违约责任,交房时间2015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代光成收到原告购房款2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未交付房屋应返还250000元购房款,该笔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代光成、王丽丽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代光成、王丽丽返还250000元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周松江要求被告代光成、王丽丽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的诉讼请求,未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定金,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代光成、王丽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松江250000元及利息(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16日付至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息;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4日付至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息;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1日付至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代光成、王丽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扣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