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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异初字第37号

王涛与吕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吕锋,王国平,诸暨市安华兴旺丝织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异初字第37号

原告:王涛。

被告:吕锋。

第三人:诸暨市安华兴旺丝织厂,住所地:诸暨市(双峰村杭金公路边)。

负责人:王国平。

第三人:王国平。

原告王涛为与被告吕锋、第三人诸暨市安华兴旺丝织厂、第三人王国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审判长  郭幼芬

审判员  楼跃飞

审判员  叶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哲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