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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13号

孙乐晓诉李根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乐晓,李根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13号申请人孙乐晓,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根星,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孙乐晓诉李根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根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乐晓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万元及诉讼费3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提取被执行人李根星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申请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孙乐晓申请执行李根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国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