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段成,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世峰,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成、张世峰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刚借款本金68.336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6日起月利率按2.03%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3520元及申请执行费93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473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世峰向西安市东骊事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0号望庭国际1-11904号(预售合同证号:Y11029117)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07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段成所有的陕A31V**路虎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现因在该地区房价也大幅下降没有处理的价值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愿便宜作价,又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