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海被执行人余孝平、李真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余孝平、李真兵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