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92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小威,男,被执行人张娟娟,女,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小威、张娟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小威的银行存款3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