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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927号

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小威、张娟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夏小威,张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92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小威,男,被执行人张娟娟,女,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小威、张娟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小威的银行存款3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