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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113号

王建忠与哈尔滨洋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忠,哈尔滨洋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113号

原告:王建忠,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XX区XX路**号楼**栋*单元***室。

被告:哈尔滨洋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代码XXXX,住所地哈尔滨XX区XX街X号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刚,经理。

原告王建忠与被告哈尔滨洋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刚网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洋刚网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516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160元,经过多次索要,至今未给付原告。洋刚网络公司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雇佣原告为送货司机,双方约定每月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000元。2016年6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内容:“截止2016年6月15日,公司欠(王建忠)人民币大写元(伍仟壹佰陆拾园整5160元),于2016年9月15日还清,特立此据!”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劳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洋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建忠工资51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哈尔滨洋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广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