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29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陈某,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