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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296号

朱秀芸与陈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29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陈某,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