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熊某,社区居民。被告方某,社区居民。娘家系新蔡县杨岗乡柏岗村2组,原告熊某与被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二个女儿,婚后夫妻关系不好,自2014年腊月分居生活至今,故诉讼离婚,婚生二个女儿归我抚养。被告方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北京打工时相识,1999年6月同居生活,年月在固始县原城郊乡民政室登记结婚,随后被告将户口迁移到原告处。1999年3月、年月先后生育二个女儿,大女儿方某某现在汝南师范上幼师班,小女儿熊某某现在沙河铺乡黄土小学上五年级,婚后原告曾被判刑入狱三年,2014年腊月出狱之后发现被告回到娘家,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未查明双方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
本院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共同生活后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二个女儿,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如互谅互让,完全可以共同生活下去。为稳定家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要求与被告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志豪
审判员 胡丽娜
审判员 吴未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