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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609号

易波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609号罪犯易波,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涪法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易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追缴盗窃所得赃款35900元,退赔盗窃所得车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3月28日、2013年5月27日、2014年12月29日裁定三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易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易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追缴盗窃所得赃款未退、追缴盗窃所得车辆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