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691号罪犯肖启才,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启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肖启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肖启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启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