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2执231号张军:你与杨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帐户:34001712008052505383.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经办人:吕治富联系电话:0558-255****
书记员 :王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