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12号
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慎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