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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933号

阿克苏市神木涂料化工厂与康中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克苏市神木涂料化工厂,康中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933号原告阿克苏市神木涂料化工厂。住所地阿克苏市。负责人剑芬兰,女,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王艺,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中明,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兵团某项目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神木涂料化工厂诉被告康中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神木涂料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唤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