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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533号

高国利与王桂林、王志刚、陈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国利,王桂林,王志刚,陈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533号原告高国利,男,45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景才,男,4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桂林,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王志刚,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陈学,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

原告高国利诉被告王桂林、王志刚、陈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思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