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533号原告高国利,男,45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景才,男,4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桂林,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王志刚,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陈学,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
原告高国利诉被告王桂林、王志刚、陈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思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