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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恢415号

刘巧玲诉陈利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巧玲,陈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刘巧玲被执行人陈利民申请执行人刘巧玲与被执行人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浏执字第0347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利民履行给付申请人刘巧玲赔偿款等损失共计100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利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利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陈利民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