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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731号

杨生林与马进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生林,马进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731号原告杨生林。被告马进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林与被告马进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应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子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