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731号原告杨生林。被告马进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林与被告马进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应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子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