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保甜,律师被执行人谢某甲,地址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智声,律师被执行人简某某,地址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智声,律师被执行人谢某乙,地址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智声,律师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谢某甲、简某某、谢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谢某甲、简某某、谢某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某甲、简某某、谢某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魏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新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