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54号原告时康吉被告吕显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康吉与被告吕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康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清洁 搜索“”
康吉与吕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54号原告时康吉被告吕显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康吉与被告吕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康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清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