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98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喜荣,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张喜荣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53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磊履行(2015)阿鲁民初字第5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磊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磊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镇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磊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镇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志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