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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127号

孙明华与龚明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划拨(扣留或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明华,龚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孙明华,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龚明,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981民初154号民事调解,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明的银行存款184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龚明在有关单位收入、工程款184550元。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明住房公积金184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维国

审判员  刘鸿林

审判员  朱圣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