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孙明华,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龚明,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981民初154号民事调解,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明的银行存款184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龚明在有关单位收入、工程款184550元。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明住房公积金184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维国
审判员 刘鸿林
审判员 朱圣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建刚 来自